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黄进东)
隔壁邻居之间理应和睦相处,如与人置气,不仅受到经济损失,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。李某与陈某两家店面邻近,却因一方打扫卫生时污水溅至另一方裤子上发生口角进而互殴。近日,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判决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等共计16000余元。
事情起因是这样的,李某与陈某两家店面相邻,2023年1月某天,陈某与家人在店门口装年货,李某在打扫卫生时,不慎将污水溅到陈某的裤子上。为此,李某与陈某发生口角,期间双方不顾围观人员的劝解,由互相争吵发展为扭打在地,后造成李某受伤并住院31天、陈某受伤并住院10天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李某与陈某两家店面相邻,应团结互助、和睦相处。李某在打扫卫生时应注意旁边有无人员,从而避免将污水溅到他人身上;面对飞溅至身上的污水,作为隔壁邻居的陈某亦应用文明的语言提醒陈某注意。双方平心静气沟通、相互礼让,即可和谐相处。反之,双方在纠纷发生后,并未采取妥善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,而相互吵架,导致双方矛盾激化,最后演化为互殴,致使双方受伤,双方均存在过错,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%的责任。据此,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说法: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邻里之间的相处,应尊重包容、团结互助,这不仅是公民道德层面的要求,也是法律层面的要求。当出现摩擦时,应保持冷静,理性面对,采取合理正当的方式去化解。切莫动手伤及他人,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责编:刘建军
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